本网讯:近日,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副主任段彦东一行在巡察社区矫正执行工作时发现罪犯徐某某刑期计算有误,遂依法监督予以纠正,有效促进了刑罚执行的公平公正,切实维护了徐某某的合法权益。徐某某为表示感谢,送来了“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锦旗。
罪犯徐某某因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1日被取保候审,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1月19日,被川汇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徐某某接到判决书且未上诉。执行通知书上管制考验期自2020年12月9日起至2021年12月8日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法院对罪犯徐某某判决时折抵刑期错误,违反了法律规定,侵犯了徐某某的合法权益。
发现此情况后,因管辖问题,淮阳区人民检察院立即将此情况通报给了川汇区人民检察院,川汇区检察院立即开展监督纠正工作,依法向该区法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法院收到后,表示接受检察纠正意见,并重新制作了《执行通知书》,重新确定了对罪犯徐某某的管制考验期。
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检察院将不断优化对刑事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努力提升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质效,维护刑罚执行公平公正和司法权威。
(河南法制报全媒体记者程玉成 通讯员杨晨 李亚晖/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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