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机构“5+1”改革,是行政综合执法改革更好的选择模式

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20/6/24    点击次数:2653    
0
行政执法综合改革推行至今,方案基本已定。随着国家部委“三定方案”的批准实施,和各省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批准执行,在党政机构改革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行政类、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改革,被要求提前制定方案,将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类职能,划归行政机关承担,以全面准确地推进党政机构改革,避免行政机关改革出现反复。
做为行政类事业单位的一类,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被明确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行政执法综合改革,以县区为主,省级、设区的市不再对应单独设立行政执法部门。县区一级行政执法机构的设立,有两种方案,一种是以辽宁省为试点的县区只成立一个“行政综合执法中心”;另一种是根据4月份出台的《党政机构改革方案》中,要求组建农业、文化、交通、市场、环保五个专业领域执法队伍,根据这一要求,在县区建立“5+1”综合执法队伍,即在五个领域执法队伍成立之后,将剩余的其他行政执法职能整合在一起,成立一个“行政综合执法中心”。
目前,已经审批执行的海南、山东、福建、广东、湖南、云南、吉林、江苏、浙江等11个省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中,对行政执法综合改革中的县区机构设置,基本上都是按照“5+1”模式改革。
在事业单位改革中,由于行政类职能划归党政机关承担,事业单位取消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属性,也就是说,从此以后,事业单位不再参公管理了,原来的参公单位,成为普通事业单位。这对于承担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好理解,但是,行政执法依然是行政职能,行政执法能不能按照原来的管理模式,参公管理呢?还是在今后的改革发展过程中,全国统一置换为行政编制,成为正儿八经的公务员机构?
首先,事业单位以公益服务职能为主,不再保留行政类、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这是方针原则。因此,事业单位不参公,也是大政方针、是大趋势。不大可能因为特殊存在的行政执法单位,就推翻这一发展趋势。从已经试点的辽宁省来看,执行的原则是已经过渡为参公人员的,暂时保留身份和待遇,也可以在公务员和党群参公机构之间自由转任。单位的参公性质不存在了,个人身份凭什么保留,能保留多久,这是现实问题。可以自由转任没错,问题是机构改革,领导职数减少,行政编制实行总量控制,也要减少。参公人员有多少人能调整到有空缺行政编制、空缺领导职数的行政、党群机关任职,想必大家心中都有数,跟明镜似的。
在今后改革成为行政机构,全国统一置换为行政编制?目前,全国的公务员编制只有700万,县区行政执法人员全部置换为行政编制,行政编制要增加200多万。政府要简政放权,精简机构,行政编制实行总量控制,要保持在2012年的底数上,只减不增,一次性增加这么多行政编制,可能性基本不存在。另外,从执法队伍本身来讲,有管理干部,有专业技术干部,还有工勤人员;有提拔任用的,有国考省考招考进来的,还有退役军人转业退伍安置的,还有其他不明路子进来的。这些人如何区别对待,还是一鼓脑全部置换?不管采取哪种方式,矛盾都会特别尖锐,而且对事业单位、事业人员也不公平。
行政综合执法改革,虽然方案定了,但人员安置政策依然没有确定,参公人员如何过渡,原来的职称如何对接,事业人员执法与行政执法法律法规规定是否有冲突,等等,这些问题都亟待解决。只有这些问题完善解决了,行政执法综合改革才能彻底。
上一条: “端午”城管执法在岗
下一条: 城管执法监察+服务模式深度融合
首页 | 今日头条 | 政法前沿 | 社会纵横 | 诚信人物 | 法眼观潮 | 城管执法 | 城乡城建 | 港航物流 | 诚信企业 | 绿色环保 | 法律服务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原诚信与法治观点,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Copyright © 版权所有 中原诚信与法治
网站备案号:豫ICP备20015651号